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-征信业务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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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2021 年央行新出的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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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信业务管理办法-2021

2021年9月27号,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最新的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,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与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》共同构成征信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》以信用信息的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提供、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,明确征信业务边界、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。原文可以下载 PDF 阅读,篇幅不多,一共有六页。

风控的核心是数据,而征信数据是金融风控的最重要的数据源,新的管理办法显然对整个上下游链条都会有影响。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这份文件。重点记录一下与数据化风控业务相关的要点

首先规定了从事征信相关业务的准入机制:

  •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: 需要取得人行征信机构的许可
  •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: 要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
  •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: 要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

征信机构如果没有办理以上准入手续,金融机构是不能与其开栈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。

对于信息采集层面,需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,禁止过度采集。并且采集过程也有规定,欺骗、胁迫、诱导,向信息主体收费,从非法渠道采集等等都是禁止的。征信机构还要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。数据项、信息来源、采集方式,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,需要向人行报告。

对于信息的整理、保存、加工层面,规定不多,例如不能篡改,保障质量,更正错误等,发现数据不一致时要核查比对,同时个人不良信息有5年的保存期限。

对于信用信息的提供和使用层面,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必须公平,不能有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服务。征信机构提供画像、评分、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,应当建立评价标准,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。

对于画像、评分、评级类产品,要建立评价标准,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。并且要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,使评价规则可解释、信息来源可追溯。

对于信用反欺诈产品,要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。

对于征信机构向人行报告的内容这块,提供信用信息查询、信用评价类、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,要报告以下内容:

  • 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;
  • 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、模型、主要维度要素;
  • 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、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。

有些机构虽然也是征信业务的环节之一,但其实只是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,并不对客户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进行盈利,是不受这份规定的影响的。但是互联网等平台的助贷,是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,受这份规定的影响。

这份规定加强了征信机构(渠道)、信息提供者(客户)、信息使用者(金融机构)的合规要求,降低各方成本。同时将征信替代数据的应用纳入了监管,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数据源如果没有按规定走相关手续,就不好用了。当然不是说直接就不能用了,而是会有一定的过渡期,这个过渡期是到 2023 年 6 月底。互联网平台、数据公司与金融机构可以在过渡期内对合作模式的调整进行探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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